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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辽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10-26 8:42:35
 

辽教办发[2012]267

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34号)部署,现就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及2012年度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

1. 整理工作的范围。这次整理工作的范围是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含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未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以及经我厅批准备案的专业方向不在本次整理之列。

2. 整理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继承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进行整理。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对照表进行整理的专业,由学校提出意见后,商教育部高教司酌定。

3. 目录中注明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4. 对以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师范性质的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有关高校应据实整理,并予以注明。

5. 整理过程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主要由高校负责。整理草案由各高校指派专人从平台上下载、核对,并提交学校研究。学校研究确定后,于1115前将专业整理最终结果上传到平台上。教育部将于年底前完成核对工作,并公布整理结果。

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及各高校整理后的专业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各高校要依据专业整理结果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

(一)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1. 适应性原则

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需要,特别要主动适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辽宁工业产业集群和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主动适应东北振兴和辽宁三大战略发展的需要。

2. 需求性原则

专业设置应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协调发展原则

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建设,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

(二)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要求

1. 设置新目录内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1)各校拟设置的专业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1031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附件1)提交到平台上,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21235日,各校以文件形式将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一式1份,报我厅高教处,电子版发送至gjc86896698@163.com。同时,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一式5份,报我厅高教处。

2. 设置新目录内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新目录的专业

1)各校拟设置的专业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1031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附件3)提交到平台上,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21235日,各校以文件形式将专业设置申请汇总表(附件4),一式1份,报我厅高教处,电子版发送至gjc86896698@163.com。同时,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一式7份,报我厅高教处。

(四)专业设置有关说明

1. 2012年度起,我厅不再开展专业方向的审核备案工作。

2. 现设专业方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转设为新目录相关专业:若转设为新目录内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设置新目录内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程序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若转设为“新目录内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新目录的专业”,按“设置新目录内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新目录的专业”程序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辽宁省教育厅高教处  ?娟;

联系电话:024-86896698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辽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编:110032

 

 

附件:

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附1-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doc

2. 专业设置备案汇总表

附2-专业备案申请汇总表.xls

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

附3-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doc

4. 专业设置申请汇总表

附4-专业审批申请汇总表.xls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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